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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文广局工作制度(2018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党组中心组是党组成员学习理论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根据市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中心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审定年度学习计划,并作出阶段性学习安排;

(二)确定学习主题,开展好学习讨论,营造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并做好对局属单位的辅导;

(三)采取丰富多彩的学习形式,充分调动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积极性;

(四)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组织开展好中心组成员的调研活动;

(五)检查中心组各项学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学习的目的

(一)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切实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始终保持思想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

(二)提高政治水平。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三)提高领导水平。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学习的基本形式

个人自学与集体研讨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与运用相结合。通过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讨论与交流、学习讲座等多种有效形式,把分散学习与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与专家辅导、学习基本观点与调查研究、理论研讨与决策论证有机结合起来,把党组中心组学习与领导干部对口联系基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努力使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五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重点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论述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基本理论及专业知识;

(四)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

(六)科技、管理、历史、文化等基本知识及其在实践中的最新发展。

第六条 党组要根据市委要求和本局工作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出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目标要求。年度学习计划在年初制定,阶段性学习安排主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制定。原则上学习按月进行安排,每年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2天。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报告备案制度。每年初向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市直机关工委书面报送中心组成员名单、学习秘书名单和年度学习计划,年底报送自评总结。并及时向市直机关工委报送阶段性学习计划、集中学习研讨的专题安排。

第八条  中心组成员自学制度。中心组成员要按照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学习秘书提供的学习资料,认真搞好自学,做好个人学习笔记,做到清晰完整。

第九条  中心组学习调研制度。中心组成员全年学习调研累计时间不少于60天,要在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出专题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并争取在中央、省、市级报刊上发表。

第十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学习研讨活动,围绕我局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设计集中学习专题,安排好重点发言,还可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讲座,并提前一周将学习的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通知到每个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研讨必要时可扩大到下属事业单位和局机关科级干部。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参加集中学习研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提前向组长请假,并通知学习秘书备案。

第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通报制度。每次集中学习后,由学习秘书将学习情况以简报形式编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指导全局的学习。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档案制度。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内容包括:

(一)中心组各项学习计划和总结;

(二)每次集中学习会议记录、考勤记录、学习简报或纪要、通知等;

(三)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研讨发言提纲、学习心得体会文章、论文与调研报告等;

(四)其他有关中心组学习的材料。

中心组学习档案按年度建立专卷。

第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局人秘科科长担任。学习秘书的职责是:

(一)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

(二)根据学习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

(三)搞好集中学习研讨的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

(四)学习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中心组成员要高度重视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内容、成效的落实;

(二)认真读书,勤于思考,坚持撰写读书笔记。除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内容外,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再选学一些其他方面的理论知识。每年中心组成员要撰写1-2篇学习体会文章;

(三)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寻求新办法,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

(四)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提前做好准备,自学有关内容,写出提纲,积极发言。

 

 

 

 

 

 

 

 

 

 

 

 

职工学习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学习由分管机关局长负责,人秘科统一安排,并做好具体组织和检查工作

第二条  机关学习由人秘科年初制订学习计划,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文件、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技文化和业务知识。

机关学习应与党组中心组学习相结合,合理安排学习内容。

第三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形式。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14:30—17:00为局机关集中学习时间。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参加学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分管机关领导请假。人秘科要对学习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并定期通报。

第五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做到学以致用。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记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撰写学习体会文章不少于2篇。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密切配合,依靠广大干部职工支持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二)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三)忠于职守,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管好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谋取私利;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准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二)清正廉洁,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接待,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严禁大吃大喝。婚丧喜庆要从简,不准大操大办。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干部推荐、任免、调整和奖惩,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七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结合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进行,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一般党员干部和职工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结合党员和职工学习日进行,由局机关党支部和人秘科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第八条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产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民主生活会或年终考核时进行述职述廉。

(一)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3.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4.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工作程序

1.制定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方案。

2.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反馈给本人。

3.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4.在民主生活会或年终考核时进行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邀请市纪委和组织部人员参加。

5.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

6.述职述廉工作总结,上报市纪委和组织部。

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也应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职述廉。

第十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局党组及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局党组书记和支部书记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党组成员要按规定参加党内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党组成员要不定期与分管科室负责人及干部职工进行谈话,了解分管科室人员廉洁勤政情况。发现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提醒和诫勉;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追究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会议作风,提高会议质量,规范会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会议。

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会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召开。

第三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本级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人员配备、调整和干部考核、审定等;

(四)讨论和决定对违纪党员的立案审查、结案处分等;

(五)研究和讨论需向上级提出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以及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和方案。

第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须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部署局发展规划、月度和年度工作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研究和部署局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建设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对县区和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的年度考核意见;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出席,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等重要事项;

(二)听取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实施局务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决定各种评比表彰、业务活动以及业务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重要资金支出事项。

第六条  全体职工会议一般一季度召开2-3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法规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工作措施和办法;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工作情况;宣布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提请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局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局分管领导向党组书记、局长提出,或由人秘科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需要提出,由党组书记、局长确定。各科室、局属单位提出的议题,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第八条  提交会议审议决定的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及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定,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人秘科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1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九条  提请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第十条  会议准备、组织、记录由人秘科负责。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需印发会议纪要时,由人秘科整理,报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  参会同志应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积极落实会议决定,因故不能到会,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局党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合理设置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党总支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支部委员一般为3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八条 支部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十条 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在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积极主动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和医院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在全市文广事业、产业创新发展中作出贡献。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四)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五)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协助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受理的党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

1.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

2.支委会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何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支委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

党课每半年安排一次,由局党总支安排。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各支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做好“三会一课”计划,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建立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建立每年一次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文广工作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教育;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支委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民主评议党员、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三天报告局党组和局党总支,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视在医疗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表决制

(一)适用范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有表决权的党员对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4.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5.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6.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审批。

 

 

 

 

 

 

 

 

 

 

 

 

 

 

 

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条  人秘科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所有收发文由人秘科指定专人负责签收、登记、编号。省级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市直有关部门相关科室因工作需要直接寄给各科室的会议、培训等通知以及业务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各科室应及时交人秘科登记处理。

第三条  本局公文类别主要有:

(一)中共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党组文件;

(二)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文件;

(三)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函;

(四)明码电报、密码电报和传真;

(五)各种汇报材料。

第四条  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向局属单位安排和部署党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局机关、局属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任免管理,向市委及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转发市委及市委各部门文件等,用“中共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党组文件”,盖“中共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党组”印章,发文代字采用“庆市文广党组发”。

第五条  发布重要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政策、措施、重大决定事项、通报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项批复和人事聘任事项,向省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请示工作,转发省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文件等,用“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文件”,盖“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印章,发文代字采用“庆市文广发”。

第六条  布置专项工作,通知有关会议及事项,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事项,上级机关批办件、督查件、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报告等,用“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函,盖“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印章,发文代字采用“庆市文广函字”。如需用“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文件”正式印发函,盖“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印章,发文代字采用“庆市文广函发”。

第七条  制发文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承办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人秘科编号;

(五)承办科室校对印制

(六)人秘科归档留存。

第八条  公文拟稿人应认真拟稿,拟稿科室负责人应切实履行核稿人责任,文稿应做到层次分明、意思清楚、引用得当、范围确切、份数适中。

公文拟稿人在公文印发后,应将公文电子文档交人秘科归档留存。

局属单位代局拟发文件,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签署上报,并附电子文档。

各业务科室和局属单位拟制各种汇报材料,应于完成时限至少2日之前,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阅。

第九条  ****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主动沟通协调,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如有分歧意见时,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文件正式印制前,人秘科应当对文件的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外单位与本局联合发文的,按行文原则,由人秘科分类交各科室审核后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局人秘科机要、文印人员要再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按规定编号付印。

第十三条  文件登记后,由人秘科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全局综合性文件和要求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送请局长阅示。

(二)业务范围的重要文件送请局长和局分管领导阅示。

(三)业务范围内需要办理的一般性文件送请局分管领导阅示。

(四)一般性文件、信息送请局班子成员和调研员传阅,根据工作需要或局领导批示,送局属相关单位、科室传阅

第十四条  建立文件传阅登记册,文件传阅由人秘科专人负责。传阅实行主要领导先阅、急件先阅的原则,主要领导不在时,按轻重缓急,灵活掌握。阅文时,禁止擅自留存文件,工作需要留存或借阅的,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承办人员接到交办文件后,要及时掌握文件精神,根据领导意见,提出实施办法,在办理中要分别记载已办和待办,已经办理的要向主管领导或有关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做好注办和归卷工作。

 

 

 

 

 

 

 

 

 

 

 

 

 

 

 

公文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文件的管理,使之既利于提高效率和质量,又利于安全和保密,根据保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应该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一般由中共党员担任。

第三条 文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文件印发前要根据内容准确确定主送、抄送范围以及印制份数;凡涉及秘密事项的文件要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及规定准确划定秘密等级。

第五条 秘密文件一律由相关科室的保密人员撰拟、打印、装订、分发(送)。

第六条 文件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份数印制,多余的要当即由碎纸机粉碎,保密文件要有监销。

第七条 秘密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自行翻印、转发。经批准翻印文件时,要注明翻印机关、时间和份数;翻印秘密文件还要向原发文机关备案。

第八条 复印文件,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复印的文件要和正本一样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 各种文件(文稿)均应按正常渠道和规定程序运转;凡违反常规传递文件而又无特殊原因的,人秘科应拒收。

第十条 发往本市的密件,由人秘科派专人专车递送,收文单位要在分送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签收文件要逐件清点,在确认来件投递无误后再签收。如果指定专人亲拆,须交被指定的人或向有关领导请示后再签收拆封。

第十二条 文件登记要及时,以免在登记前将文件丢失而无法查找;要特别注意绝密件、特急件的登记、分发,以防漏登、漏分、压误。

第十三条 要控制文件阅读范围,按规定的阅读级限阅文;若需扩大阅读或传达范围,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不得带回家中,不得横向传阅,原则上需当天阅完,阅完后即退交文书,如确需留阅,需采取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十五条 外单位借阅和索要秘密文件,必须持有单位正式函件,重要文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个人不得私自借出和赠送秘密文件。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准随身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确须随身携带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十七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存放密件的保密柜必须放在办公室内。暂时存放待销毁的密件的麻袋,必须扎好袋口,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个人不得长期保存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个人可暂时保存使用秘密文件,但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清退交还。人秘科文书对所保管的文件按规定应定期清理、清退;科室临时借用或承办的文件,也要定期清理、清退;重要节假日前、年终均要认真清理、清退文件。干部调动工作(包括本系统各单位之间的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将承办、借用的文件等清理退还,个人不得带走。

第十九条 文件不能随意放置,防止遗失,如发现文件有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如遗失密件还要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并按《保密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文件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文件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二十一条 文件立卷工作由文书负责。文件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室。文件归档时要有交接手续,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经过鉴别和有关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向废品收购站或个人出售、赠送内部文件、内行刊物和内部资料。

 

 

 

 

值班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值班工作由人秘科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编组,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条  局机关值班实行周值班制度,每个值班组负责一周值班工作。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设一名组长,值班组组长由代班局领导担任

女职工原则上不承担夜间值班,只承担周末白天值班。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值班,是除春节、国庆节以外的非工作时间值班,春节、国庆节值班由人秘科另行安排。

第四条  值班的主要内容是:

(一)处理日常公务,答复公务来电来函;

(二)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来访记录,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三)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

(四)向局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开展机关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六)检查局属单位值班情况。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来电来文应汇报值班组长,协同值班组长做好相应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值班组长负责值班考勤。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换班,应提前汇报值班组长同意后,向人秘科说明。遇年休的,应自行找人代班。

第七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住在单位,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离岗脱岗,不得聚众打牌、下棋等。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起安全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运转。未处理完毕的事务,要向接班组交待清楚。

 

 

 

 

 

 

 

 

 

 

 

 

 

 

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进一步做好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在科学决策、政策执行、工作落实中切实发挥其基础性、综合性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的作风,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政策落实服务,为改革创新服务。 

第三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围绕特色文化大市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总体目标,针对文广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掌握基层实际,反映社情民意,集中创新智慧,把握工作规律,深化前瞻研究,推动成果转化,促进文广事业、产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调查研究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类实施。局人秘科做好全局调查研究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局调研工作制度;

(二)编制局年度调研课题计划,指导和督促实施;

(三)汇总各县(区)文广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报送的调研报告,组织评选优秀调研报告;

(四)向有关部门争取调研课题项目,推荐优秀调研报告;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有关调查研究组织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集中调研与分项调研相结合、重点课题与专项课题相衔接、计划课题与追加课题相补充,市、县(区)上下联动,部门力量与社会力量密切协作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年度调研课题计划制度。每年确定若干重点调研课题和专项调研课题,印发调研课题计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调研课题按计划完成。重要课题积极争取纳入省、市有关部门的调研课题项目。重点调研课题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调研项目、市领导交办并纳入督办范围的调研项目等直接作为重点调研课题。专项调研课题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自行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原则上每年申报一项调研课题。年度内新增加的工作任务、上级领导增加安排的调研活动等,不纳入年度调研课题计划,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坚持局领导带头调研制度。每位局领导每年至少承担一项重点调研课题,每年到基层开展调研、检查指导的时间总和不少于30天,其他干部每年到基层开展调研的时间总和不少于15天。 

第八条  建立集中调研制度。集中调研活动主要针对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综合性工作,每年组织两次,年中主要是对贯彻落实全市文广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年底主要是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谋划下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研。集中调研活动由局人秘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调研协作制度。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调研工作中相互协作,对其他科室(单位)调研课题涉及本业务工作的,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该课题调研活动。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调研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作为调研组成员参与重点调研工作。 

第十条  建立调研报告报送制度。调研报告是反映调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每完成一项调研任务都要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判断、有建议,符合实际,主题突出,观点明确,文字简洁,措施可行。调研报告应在定稿后一个月内送局人秘科,调研报告得到省、市领导批示的,批示情况及时送局人秘科。 

第十一条   建立调研报告评比表彰奖励制度。每年,对各县(区)文广局和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报送的调研报告进行评比交流,评选出若干等次的优秀调研报告,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全系统内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进行相关业务调研报告的评选,推荐其中的优秀调研报告参加全局的评比。 

第十二条  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把调研活动与制定政策结合起来,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促进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意见。 

第十三条  完善调研工作方法。根据调研目的、内容和对象,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灵活多样,综合运用重点调研、面上普查、实地考察、会议座谈、直接调研、间接调研、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开展调研。 

   第十四条  严肃调研工作纪律。调研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大吃大喝,不得接受下级部门和调研对象的馈赠,务必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信息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调动全市文广系统干部职工收集、编发、报送信息的积极性,实现文广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报送内容

第一条   关于重要文广工作部署,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宏观管理方面的思考和建议。

第二条  关于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队伍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方面的做法、经验、成效和建议等。

第三条 关于文化市场管理阶段性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市场发展态势等。

第四条  关于深入推进文广事业单位内部体制改革,建立依法管理与运行机制的思考,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需注意把握的问题、对策、建议。

第五条  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促进优秀作品创作和艺术产品生产的计划、举措。文艺团体演出及收入情况分析,地方支持、扶持艺术创作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六条  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方面的现状、主要做法、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方面的主要特点、具体措施、存在的困难和政策建议。

第八条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现状、主要做法、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关于文艺理论研究及文艺思想动态。

第十条  关于重大节庆文化活动方面的策划、设计、特点、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等。

第十一条  关于广播影视方面的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第十二条  其它与文广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第十四条  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第十六条  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第十七条  反映本县(区)、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有特色。

第三章  报送与签发

第十八条  市文广局人秘科为全市文广系统信息报送的综合协调部门。

第十九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相应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法规知识、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全面真实、及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分管领导把关,重大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文广局每周至少报送1条信息,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每两周至少报送1条信息每周星期五下午16:00前纸质版(可传真)、电子版报送局人秘科。

第四章  考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局对信息工作每年考评一次。考评按信息的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记分,年终进行汇总,对信息报送先进单位、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科室,年终不予评奖,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具体记分标准是:

(一)报送1条记1分。

(二)上报的信息被庆阳门户采用1条记1分,被庆阳政府专网、《陇东报》、省级网站采用1条记2分,被省级以上报刊、国家级网站采用1条记4分。

(三)同一条信息可以多头报送,但记分只取最高层次。

(四)年终按积分评选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科室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内外有别、分类公开的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均应如实公开。

第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应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是政务公开的义务人,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时,相关科室(单位)必须依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办理政务公开事项。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并每年进行一次修编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政务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对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法规文件类。涉及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二)行政执法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职责、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的依据、标准和办理情况等。

(三)计划规划类。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发展的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要点及发展计划等。

(四)重大工程类。文化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电影放映工程、村村通工程等的进展情况。

(五)机构人事类。各级文广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公务员录用、评选表彰全市性先进单位个人的条件、程序及结果;全市文广系统职称评定,文广系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

(六)动态信息类。各项工作进展的动态信息等。

(七)其它类。其它需要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对内公开主要包括:

(一)廉洁自律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制度文件类。局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各项重大任务部署等。

(三)人事管理类。评选表彰先进、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各类培训信息等。

(四)机关事务类。内部财务年度预算、办公设备采购使用等。

(五)其它类。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时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24小时内”、“生成后7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4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的机构职责类、法规文件类和对内公开的廉洁自律类、制度文件类等政务信息必须在信息生成后14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余的都必须在信息生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特别紧急或局领导特别交办的,要在信息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或立即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各科室及时对本科室需对外公开的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对外公开的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需要对内公开的内容,由各科室负责人对其把关,在规定时限内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二)审核。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政务信息内容,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准确把握和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和严防密级文件档案的泄露。不能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科室必须说明理由。

(三)公开。按照时限要求,将审定后的政务信息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对外或对内公开。

(四)评议。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馈。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根据社会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六)备案。所有对内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包括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为:

(一)申请。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

(二)办理。有关科室根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认真整理汇总有关政务信息,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决定和反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政务信息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公开权利人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将做出决定的期限延长至14个工作日。

(四)备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将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项目的办理过程及决定结果情况的相关文件档案,收集存档。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科室的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机关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凡来人、来电(以下简称“办事人”)到本局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单位第一具体接触办事人的工作人员(勤杂人员除外)即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细致地依本局职责范围负责解答、处理或指引承办科室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的实施范围

   首问责任制实施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落实首问责任制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办事人来本局办理相关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准确地答复或办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须向办事人认真说明需补充的手续、要求等。如因政策不明确等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原因,认真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留下办事人的联系方式,约定答复或办理的时间,需要上级明确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再答复办事人。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相关科室在调查、研究后答复或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办事人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引领至相关科室或承办人,相关科室或承办人即为接续首问责任人。属来电咨询的要向来电人告知办理部门或办理人员及电话号码,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回绝。

   (三)因经办人外出等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人说明情况,并约定再次办理的时间。

   (四)对承办科室或承办人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呈请上一级领导批示,按批示办理。办理完毕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后,首问责任人或承办人要及时向交办、批办的领导汇报办理或答复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六)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电话通知或电传发文时,接话人或收文人员须向发话人或发电单位主动说明自己的工作职务和姓名,核对所接电话或电文内容是否清楚、完整。

   (七)办事人送达或会签公文时,首问责任人应引领至局人秘科按收文程序及时登记,或引领至相关科室。

(八)办事人对本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或对本局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和单位。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工作纪律

   (一)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答复问题,接受咨询、承办事项,不能凭自己的想象、感觉去答复、办理。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快捷地解答或处理应办事项,不能推诿或拖延。

   (三)首问责任人为办事人提供服务,必须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不得刁难办事人,不得向办事人提不合理要求。

   (四)对办事人提出的不符合政策的要求,首问责任人要从维护稳定大局的原则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好正面引导和劝解工作,不能激化矛盾。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的考核

   (一)对各科室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推动首问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本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时,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现象,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不予奖励,情节较重的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答复不当、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闹事、严重损害市局形象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拟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与人秘科、党组成员之间及有关方面完成衔接事项;会议决定事项,按具体时限办结。

第二条  党总支的换届改选,需在前一届党总支任届期满两周内组织改选,并适时向局党组汇报情况,将意见在一月内上报机关工委;各支部的换届改选,需在支部上报提名名单一周内,由总支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审,待工委审批后,支部于一周之内组织正式选举,行文上报总支,总支于一月内上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备党员的吸收、转正,各支部应在到期后10日内上报总支,总支在一月内统一上报市直机关工委。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自交办会议后一周内明确和落实办理的分管领导、具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两个月内完成书面答复和交办事项。

第四条  县区及市直文广单位上报的项目,各承办科室必须在3日内拿出承办意见,在一周内办结;需转报的项目,力争在一日内办结。

第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必须根据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涉及评优选模等公开事项,必须在会议决定之后一日内予以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一日内立即上报。

第六条  干部职工的工资、职称评聘、继续教育、技工考核和培训事项,需按照有关时限规定办理上报。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传阅完毕,及时归回人秘科,年终统一上交归档。省级主管部门来文,县区政府、文广部门及市直单位上报的文件,自收文之日起,5日内传阅完毕,如需暂留,应履行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八条  上级机关批办的、领导重要批示的来信,须在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办理完结;县区相关部门转办、市直文广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来信,由承办科室在一周内予以办理;集体或个人来访,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上访的具体事宜尽快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属于科、办之间交叉的事项,按承办内容明确主体,分工协作,由主办科室牵头办理,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十条  来信来访事项,属于党风党纪、行政监察方面的,由局纪检组负责办理,其它的按来信来访内容要求具体分工办理。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不认真,答复不符合规定要求和上级及有关方面不满意而致使承办事项未能按时办结或重新办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当年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直接确定不称职或不合格。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严格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任组长,成员从局人秘科、监察室或其他科室抽调。日常工作由人秘科负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小组依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主要对象为局机关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经费以及局属单位、学会等单位的各项经济往来等。

第五条  审计项目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

(二)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经济活动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四)事业经费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五)财产物资的核算及管理;

(六)营业收入及核算;

(七)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内审工作小组对被审单位每半年预审一次,翌年一季度对被审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根据需要,对审计范围内的有关项目进行不定期地专项审计;

(二)实施内部审计时,事先下达由主管局长签署的内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并通知被审单位;

(三)听取被审计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四)查阅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文件资料;

(五)审计终结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主要领导审定,经批准后的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七条  审计工作职权

(一)查阅凭证、账表、决算、资金、财产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被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从中设置障碍,干扰审计工作;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和劝告,情节严重的,向局党组提出处理意见;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八条  内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真实地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创建爱岗敬业、正气文明、团结协作、和谐共处、健康向上的工作环境,树立文广系统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秘科负责对局机关日常事务的统一管理,协调局属各单位、各科室间的工作,督办文件及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应服从人秘科统一协调。

第三条  人秘科按主要领导指示,请相关局领导参加会议、仪式或活动,局领导若有特殊原因,应亲自向主要领导汇报调整安排,人秘科不得私自调整或派其他人员顶替。

第四条  树立文广人良好的新形象,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当,礼貌待人。

第五条  职工之间要团结协作,和谐共处,发生矛盾要多谈心、多交流、多沟通、多谅解,严禁在单位发生吵架等不文明行为,违者停职检查,是聘用工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不在室内外大声喧哗,不离岗串岗,不发表任何不负责任或影响团结的言论。

第七条  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平时自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严禁在工作时间玩游戏。

第八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销假手续。上班期间不得带小孩,下班后不得带闲杂人员长时间在办公楼内逗留。

第九条  严肃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准时参会,不迟到、早退、代会,无故缺会按旷工对待。开会期间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派车制度,对私自出车者,司机停职检查,燃油费用自理,对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司机要承担全部责任。是聘用工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机关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不乱丢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

第十二条  树立环保和节俭办公意识,节约用水、用电、用纸,禁止用办公电话闲聊,人秘科有权调阅各科话费清单,确因私事话费由科室自付。

第十三条  各科室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对因疏忽大意发生安全问题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考勤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职工考勤由各科室负责,分管机关局领导进行抽查人秘科每周汇总、公示。

第二条  职工考勤结果同年终考核挂钩,全年出勤不足90%的,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全年出勤不足80%的,不能评定为良好等次。

第三条  局领导请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加注意见,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3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加注意见、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假满后,要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

未经批准或代请假的(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3次迟到或早退算1天旷工,旷工1天通报批评,旷工2天在职工会上检讨,旷工3天及以上,取消评先评优和外出学习考察资格,上报局务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第四条 职工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工伤假、丧葬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共八种。
  (一)病假:因疾病(因公伤残者除外)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婚假是职工因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初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享受30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或再婚的,经批准可给10-15天婚假。
  (四)工伤假:因公受伤,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其伤情给予一定的工伤假期。
  (五)丧葬假:职工的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7天丧葬假。若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葬事宜的,可视距离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七)产假:产假是女性职工生育子女而享受的特定假期。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产假为18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医院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的产假。
  (八)年休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的休假15天。

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应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个人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但不得跨年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二)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三)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四)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3项中的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7条  职工请假、年休假应填写请销假条,手续完备后交人秘科登记、存查。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财经纪律,正确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安排支出。

第二条  单笔1万元及以上支出由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提前列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采购。集中采购大批量办公用品、大宗设备设施,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报账程序为:经手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人秘科长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报账。

第五条  报账凭证应真实完整、粘贴整洁、签字符合要求。

采购报销应付《采购审批单》或采购计划,车辆维修报销应附《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

凭证不合法,手续不齐备的开支,报销项目和标准不符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签章和付款,分管领导不得批准签字。

第六条  出差、学习培训实行公务卡透支,出差、学习培训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结算。所有开支均通过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学会、工会在组织收入中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遵守各种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9条坚持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

 

 

 

 

 

 

 

 

 

 

 

 

 

 

 

 

 

 

 

 

 

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接待行为,降低接待成本,减少接待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接待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公务接待工作由人秘科统一协调安排,并负责做好相关后勤服务保障和审核、结算工作。 

(二)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三)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兄弟市州文广局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和学习交流经验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特邀领导、嘉宾及与会人员。 

(三)市上领导安排,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组织承办会议及活动的科室要作出接待经费预算,经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局主要领导临时安排的接待,由人秘科办理接待事宜。

(三)局机关业务科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人秘科长签字、分管机关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接待工作结束后,由主办科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接待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一)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工作会议或重大活动的接待,由会务组或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原则上会务工作须有人秘科参加。 

(二)日常公务接待,由相关主办科室及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告知人秘科来人人数、行程等相关要求。 

(三)人秘科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预定接待规模、接待标准、接待地点、接待用车以及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确保接待工作热情、细致、周到。

(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物局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由人秘科填写接待报告单,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负责做好衔接及接待工作 

(六)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在能满足接待需求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庆阳宾馆进行。庆阳宾馆满足不了接待要求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安排在庆阳宾馆以外的财务定点场所。  

(七)超出《公务接待审批单》规定的接待费用的部分,负责接待的科室或人员要说明超支的具体原因,没有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由负责接待的人员自理。  

(八)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公务接待或超范围、超标准的公务接待,除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员自理外,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本着节俭、突出本地特色的原则,安排工作餐,尽可能安排自助餐,用餐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

(二)陪餐安排。实行对口接待,限员陪同,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或对口的业务科室陪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住房标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住套房,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住单人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住双人标准间。 

 

附件:《公务接待审批单》

 

 

 

 

 

 

 

 

 

 

 

 

 

 

 

 

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事由

 

随行人数

 

接待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主要

接待

对象

姓  名

职           务

 

 

 

 

 

 

 

 

 

 

拟用餐

安排

早    (次)

食宿

地点

 

拟住宿

安排

套房   (间)

中    (次)

单间   (间)

用餐

标准

 

晚    (次)

标间   (间)

陪餐人员

 

分管机关领导审核

 

主要领导审批

 

 人秘科长:           财务人员:             填报人:

出差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差及差旅费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差实行审批制。局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干部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及一般干部出差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主要领导批准,出差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均应填写《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出差审批单》,人秘凭单在平台约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两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按下列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两地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规定。

1.局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2.符合1款乘坐飞机人员的随行人员;

3.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只能乘坐经济舱位。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的规定。

1.局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或轮船二等舱;

2.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

3.经分管领导批准,科级以下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三)出差人员出差途中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按实报销。

第五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住宿。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一般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市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西峰区办事不予补助。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回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差旅费的手续。

第十条  出差人员报销时,同期同行出差人员应合填一张报销单,非同期同行出差人员应单独填写报销单。

报销差旅费时,不准夹报招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 差 人

 

职    务

 

出差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随行人员

 

交通工具

 

出差地是否安排用餐

 

出差地是否

安排交通工具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务用车服务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与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执法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衔接,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局机关用车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庆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秘科确定专人办理平台约车以及运行费用结算,受理、查处和纠改公务用车违规行为。

第三条  西峰区城区、董志镇、后官寨镇、彭原镇、温泉镇所辖行政区域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在此区域的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解决交通工具,依政策规定标准按月领取交通补贴,不再报销交通费用。保障区域以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平台车辆为以下范围提供服务保障:

(一)县级及以上干部区域外公务、督查、调研(“双联”工作除外);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庆调研、督查,兄弟市州来庆考察;

(三)市上统一组织的重要公务和重大活动;

(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执法。

第五条  平台车辆提供服务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规服务,厉行节约。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用车服务保障,不为科级及以下干部单独约派车辆,鼓励公务人员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公务缓急,一般按申请顺序预约车辆,重点保障应急突发事件、市上重大公务和重要活动。

(三)集约整合,科学调度。各科室每周一征询分管领导意见集中向人秘科报送用车需求,人秘科整合各方需求,充分协商,集约整合,并将整合结果汇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告知相关科室。

第六条  申请用车要求:

(一)提前2个工作日申请,重大活动或用车相对集中时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二)用车需求如有变化或取消时及时通知联络员。

(三)遇紧急突发事件,可电话直接通知联络员先行约车,约到车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车流程:

相关科(室)、队填写《市文广局公务用车审批单》,并附事由证明文件→分管机关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车辆联络员向平台申请用车,并将申请结果告知相关科(室)、队在约定地点候车。联络员见《市文广局公务用车审批单》和事由证明文件后向平台申请用车。

第八条  车辆运行应严格遵守平台车辆管理办法或制度,合理安排用车时间,尽量减少夜间行车,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行车路线和日程安排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随车人员应及时告知联络员报平台核准。

第九条  用车期间,用车人员对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告知联络员上报平台管理部门:

(一)公车私用;

(二)前往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区域或地点;

(三)随意更改行车路线、行车和时间;

(四)搭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

(五)不在规定地点或时间停放车辆;

(六)存在酒驾、超速、超载、疲驾、闯灯、乱停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车中途如发生交通事故,随车人员要第一时间告知联络员,由联络员向平台报告。平台负责平台车辆人员和第三方的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车辆运行费中的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和社会车辆租赁费,由人秘科每月定期与平台核对账务。

 

 


文广局公务用车审批

                                                编号:

用车

填写

用车事由

 

车辆类型

 

用车目的地

 

发车时间

 

返程时间

 

 乘车人数

 

 联系电话

 

接送地点

 

乘车人姓名

和职务

 

分管机关领导意见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月    日

备  注

     

说明:1.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西峰城区及董志镇、后官寨、彭原镇、

        温泉镇所辖行政区域,在此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务活动不派车。

      2.原则上不为赴交通便利地区执行一般公务调派车辆。

      3.至少在用车出发时间2天前将审批单交联络员,并附事由证明

        文件。

 

专业技术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提高用车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主要用于广播电视信号测试、安全播出检查、设施设备监测检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检查等,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紧急公文领取及报送等也可使用。

第三条  车辆由局人秘科统一调度,司机根据人秘科长通知出车,未经派遣不得私自出车,出车归来后要及时告知派车人。

第四条  车辆燃油由人秘科统一管理,每次加油后在加油小票上注清行车里程

第五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险、保养和维修制。车辆需维修、保养的,驾驶员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指定厂家保养维修。车辆若在保养、维修过程中超出《车辆保养维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审批后再进行维修。外出车辆在途中若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维修的,应及时通知人秘科,经人秘科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车辆购买相应保险险种,并实行定点投保。

第六条  驾驶员应坚守岗位,遵章驾车,服从调配,爱惜车辆,安全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车。

第七条  驾驶员按规定享受一定补助和劳保。

车辆的年审,由驾驶员根据交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审验费用由单位负担。车辆违章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无出车任务,车辆一律停放在机关,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的钥匙、保险证、行驶证等交给非驾驶人员。不按规定停车和私自将车辆交非驾驶人员驾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各种财产总帐和明细帐,严格财产出入库登记、签字、审批手续,切实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条  公共财产由人秘科统一管理,实行定额配备,分科负责。办公用品发放由人秘科建立台账,实名领取,各科室都要建立纸张、纸杯等使用登记簿,人秘科要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

   第三条  购置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时,人秘科应列出需求计划和详细预算,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报市国资部门和采购办审批采购,并及时办理记账领用手续。

   第四条  每年年底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对。由分管领导组织验收。大型财产及贵重财物,一般不予外借。财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丢失、损坏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五条  机关购置的一切财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或私自转借。因工作需要或职工因特殊情况临时借用公用财物,需经人秘科长审批,用后及时归还。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六条  上级机关配发的设备,进入机关资产总账,实行统一管理。

 

 

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网站安全运行,内容及时更新,充分发挥其工作平台、信息平台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网站的建设、发布、维护、管理、运营。

第三条  网站的注册域名为qywgj.gov.com,域名备案号甘ICP备11000584号。网站由人秘科、宣传科承办。

第四条  网站的宗旨和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有关方针、政策,发布国家、省、行业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建设的相关文件,为社会、群众、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流平台。

第五条  网站栏目根据工作需要设定,页面应清晰美观,栏目应合理规范,层次分明,表述准确,具体格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采集工作由局人秘科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主要由各县区文广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供。

第七条 信息发布,必须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导向性、真实性、时效性和预见性,注重质量,数量适中。

第八条  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审核签发制度。

(一)信息审核。各信息发布单位、科室负责信息整理,填报信息发布审核表,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二)信息发布。审核签发的信息由人秘科派专人负责发布。

(三)信息归档。签字后的信息发布审核表由人秘科专人负责保管存档。

第九条  人秘科为网站管理单位,负责网站栏目设置、信息内容审核。按照保密、安全原则,建立网站信息来源渠道,指定专人承担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技术科协助人秘科做好网站技术支持、日常维护、网页设计、程序开发、网络安全、网站管理等。

第十一条  建立网站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网站偶发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确保网站正常、安全、有序运行。

第十二条  固定栏目信息更新一般为每周一次,动态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工作平台内容根据工作进度需要进行。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站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加强对网上设备、程序的安全检查。网站建设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技术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涉密计算机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运转,各科、办、队、所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三条 单位确定的涉密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四条 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科室负责人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七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必须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九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秘科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局属单位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人秘科登记造册。

第三条 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四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局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五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局使用。

第六条 涉密信息原则上不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存储于移动存储介质上的重要的涉密信息必须进行备份,备份盘与正式盘同等管理。

第七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在显眼位置贴上或标明“绝密” “机密” “秘密”等密级的记号,标明“严禁拷贝”字样,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存储过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第九条 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杀病毒处理。

第十条 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统一登记编号,由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员”负责管理,不使用时应放置电脑密码文件柜内,不得随意丢放。

第十一条 重要的涉密信息存储采用磁盘信息加密技术。磁盘信息加密技术可分为文件名加密、目录加密、程序加密、数据库加密和整盘加密等,具体应用可视磁盘信息的保密强度要求而定。

第十二条 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阅某些文件、资料时,应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借阅的文件、资料内容由负责保管的保密员拷贝到外借盘上。归还的外借盘除办理归还手续外,还要及时清除盘内的文件、资料,并对磁盘进行杀病毒处理。

第十三条 涉密磁盘信息清除采用交流消磁法。可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研制的磁盘消磁设备消磁,以防涉密信息泄漏。

第十四条 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销毁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并进行注销登记,可采用软盘、光盘粉碎机碾碎或敲烂后丢进焚化炉熔化。如果本单位没有条件进行处理的,应集中交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处理,科、办、队、所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丢失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单位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局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卷归档

    1.凡是在本局日常工作及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真实记载。

    2.本局领导和各科室承办人员应将办理完毕或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主动地交人秘科立卷归档,集中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3.文件归档范围,按庆阳市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收集。

    4.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时间造好移交清册,签字验收,移交局人秘科。

    5.局人秘科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负责收集全部应归档文件、基建、声像等材料。

  6.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用专柜保存。

    第三条  档案室是存入各类档案的重地,钥匙由人秘科指派专人保管,非档案室人员不得入内。

  第四条  档案室要坚固,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设置必要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条  档案室内经常保持整齐、整洁,经常检查,关好门窗,注意电源,清理废纸等易燃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存放个人物品或堆放杂物,档案室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  本单位档案供本单位各科室查阅利用,查阅档案资料时需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登记表”。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注明借阅用途,并经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资料,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查阅。

  第八条  查阅档案,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档案室,不得翻阅和摘抄利用以外的档案。

第九条  需复印档案材料(部分或全部)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等,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按《档案法》规定进行必要处理。

第十一条  不归档的秘密及内部(重复或多印)文件、资料,均应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报市保密局统一销毁,不准擅自处理和当废纸出售。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保守机密,提高警惕,防止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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