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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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科室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内外有别、分类公开的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均应如实公开。
第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应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各科室是政务公开的义务人,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时,相关科室(单位)必须依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办理政务公开事项。
第五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并每年进行一次修编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政务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第六条政务公开对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法规文件类。涉及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二)行政执法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职责、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的依据、标准和办理情况等。
(三)计划规划类。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发展的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要点及发展计划等。
(四)重大工程类。文化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电影放映工程、村村通工程等的进展情况。
(五)机构人事类。各级文广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公务员录用、评选表彰全市性先进单位个人的条件、程序及结果;全市文广系统职称评定,文广系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
(六)动态信息类。各项工作进展的动态信息等。
(七)其它类。其它需要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政务公开对内公开主要包括:
(一)廉洁自律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制度文件类。局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各项重大任务部署等。
(三)人事管理类。评选表彰先进、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各类培训信息等。
(四)机关事务类。内部财务年度预算、办公设备采购使用等。
(五)其它类。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时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24小时内”、“生成后7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4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的机构职责类、法规文件类和对内公开的廉洁自律类、制度文件类等政务信息必须在信息生成后14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余的都必须在信息生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特别紧急或局领导特别交办的,要在信息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或立即公开。
第九条主动公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各科室及时对本科室需对外公开的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对外公开的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需要对内公开的内容,由各科室负责人对其把关,在规定时限内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二)审核。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政务信息内容,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准确把握和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和严防密级文件档案的泄露。不能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科室必须说明理由。
(三)公开。按照时限要求,将审定后的政务信息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对外或对内公开。
(四)评议。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馈。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根据社会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六)备案。所有对内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包括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为:
(一)申请。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
(二)办理。有关科室根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认真整理汇总有关政务信息,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决定和反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政务信息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公开权利人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将做出决定的期限延长至14个工作日。
(四)备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将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项目的办理过程及决定结果情况的相关文件档案,收集存档。
第十一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科室的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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