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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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差及差旅费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差实行审批制。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及一般干部出差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主要领导批准,出差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均应填写《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出差审批单》,人秘科长凭单派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两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按下列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两地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规定。
1.局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2.符合1款乘坐飞机人员的随行人员;
3.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只能乘坐经济舱位。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的规定。
1.局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或轮船二等舱;
2.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
3.经分管领导批准,科级以下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三)出差人员出差途中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按实报销。
第五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出差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住宿。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一般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市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西峰城区办事或出车不予补助。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回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差旅费的手续。
第十条出差人员报销时,同期同行出差人员应合填一张报销单,非同期同行出差人员应单独填写报销单。
报销差旅费时,不准夹报招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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