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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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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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涉密计算机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运转,各科、办、队、所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三条单位确定的涉密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四条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科室负责人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七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必须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九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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