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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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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秘科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局属单位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人秘科登记造册。

第三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四条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局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五条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局使用。

第六条涉密信息原则上不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存储于移动存储介质上的重要的涉密信息必须进行备份,备份盘与正式盘同等管理。

第七条存储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在显眼位置贴上或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密级的记号,标明“严禁拷贝”字样,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八条存储过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第九条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杀病毒处理。

第十条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统一登记编号,由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员”负责管理,不使用时应放置电脑密码文件柜内,不得随意丢放。

第十一条重要的涉密信息存储采用磁盘信息加密技术。磁盘信息加密技术可分为文件名加密、目录加密、程序加密、数据库加密和整盘加密等,具体应用可视磁盘信息的保密强度要求而定。

第十二条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阅某些文件、资料时,应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借阅的文件、资料内容由负责保管的保密员拷贝到外借盘上。归还的外借盘除办理归还手续外,还要及时清除盘内的文件、资料,并对磁盘进行杀病毒处理。

第十三条涉密磁盘信息清除采用交流消磁法。可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研制的磁盘消磁设备消磁,以防涉密信息泄漏。

第十四条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销毁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并进行注销登记,可采用软盘、光盘粉碎机碾碎或敲烂后丢进焚化炉熔化。如果本单位没有条件进行处理的,应集中交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处理,各科、办、队、所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对违反保密制度,丢失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