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深化文旅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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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市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确保各项奖补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推动全市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庆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和“补贴”,是指对《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内容以奖励、贴息、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
第三条 奖励补贴资金的兑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贷款贴息补助
第四条 文旅企业当年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用于在我市旅游景区投资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新业态消费场所或依托旅游景区建设文旅项目的企业,按贷款到位资金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当年贷款当年贴息,贴息期限最多2年。
第五条 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额度控制、当年兑现”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文旅产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文旅产业经营主体提供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贷款。
第八条 贴息企业应为庆阳市辖区内依法依规注册、登记或备案,在旅游景区或依托旅游景区投资建设文旅项目的经营主体。
第九条 贴息范围仅限于对完善旅游景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新业态消费场所或依托旅游景区建设具有文化观赏性、旅游体验性、消费参与性文旅项目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
第十条 贴息利率以经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为准。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产生贷款后,按照银行贷款合同按期清息,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一年一次的方式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文旅产业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一)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
(二)贷款逾期后所产生的利息及加罚息的;
(三)同一项目主体,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已获得其他财政补助的;
(四)申报主体、经营主体、贷款主体三方不一致的;
(五)经营主体及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三条 实施文旅项目的企业按年度申领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经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后,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贴息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及证明,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庆阳市文旅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贷款合同及财务报表;证明贷款投资文旅项目的相关资料。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庆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庆阳中心支行对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率等进行审查。经审核后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项目前期补助
第十四条 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列入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库的文旅项目,对项目前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用是指规划、可研、施工设计等项目实施前投入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库的文旅项目,是指支持政策出台后新完成的投资,跨年度项目按照累计完成投资额计算。
第十七条 实施文旅项目的企业申领项目前期费用,经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后,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补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及证明,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庆阳市文旅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财务报表、支出票据和支付凭证;证明投资文旅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三份),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审核后按照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品牌创建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其它省级评定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全域旅游示范县等旅游品牌以省级奖励为主。
第十九条 新评定是指2023年4月以后由文旅主管部门评定。
第二十条 品牌评定成功即给予奖励,对已经奖励过的品牌成功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第二十一条 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申领奖励资金,由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每年2月底前申报(当年申报上一年度评定奖励资金),并提供国家或省、市等有关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印发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申领奖励资金,由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每年2月底前申报(当年申报上一年度评定奖励资金),并提供省、市文化等有关旅游主管部门印发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评定的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领奖励资金,由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每年2月底前申报(当年申报上一年度评定奖励资金),并提供国家或省、市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印发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申领奖励资金,由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每年2月底前申报(当年申报上一年度评定奖励资金),并提供国家或省、市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印发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即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新评定的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申领奖励资金,由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每年2月底前申报(当年申报上一年度评定奖励资金),并提供国家或省、市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印发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即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引客入庆奖补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乘坐专列、包机来庆阳旅游,单次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每次补贴1万元;组织市外游客乘坐旅游大巴来庆阳旅游,单次人数50人以上的,每次补贴2000元。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市外游客2000人次(含)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市外游客通过去哪儿网、携程、途牛、美团、飞猪OTA平台等知名旅游网站、APP预订并入住庆阳市内酒店,年累计5000人次(含)以上,给予相关平台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非政府组织的节庆赛事活动(经报备审核),市外人数达到500人、200人以上,对主办或承办方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补助;单位或企业承办国家级、省级官方赛事节会活动,给予主办方实际发生费用20%的补助,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参与全市开展的外地游客“一张机票(火车票)游庆阳”活动或其它免门票活动的收费3A级以上旅游景区,4A级一次性补助5万元,3A级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三十条 凡符合相关补贴条件的旅行社,不区分庆阳市内、市外,全国旅行社达到条件均可申请补贴。补贴为同一客源地的同一旅行团的,市内地接社和市外组团社不重复补贴,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1家庆阳境内旅行社申报,补贴资金自主协商分配。多家旅行社合作组团、包机、包列或组织大型旅游大巴团和自驾游团,须由组织方确定1家旅行社报送申请资料,其他旅行社出具委托授权书,补贴资金由组织方自主分配。
第三十一条 所有游客数量按实际人数计算,导游、司机等人员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乘坐专列、包机和大巴来庆阳旅游,需在庆阳游览1天以上,入住本市营业饭店不少于1晚。
第三十三条 年度累计组织市外游客2000人次(含)以上是指本年度累计组织的所有市外游客数量。
第三十四条 年累计5000人次(含)以上是指通过去哪儿网、携程、途牛、美团、飞猪等APP旅游网站OTA平台,预订庆阳境内的酒店并实际入住的人数且均为庆阳市外人员,相关交易均通过平台完成。
第三十五条 举办的赛事节会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政策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赛事节会活动不在此列。
第三十六条 非政府组织的节庆赛事活动是指以文旅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节会宣传、体育赛事等活动,并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报备。
第三十七条 市外人数达到500人、200人以上是指以参加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相关人员,包括有关保障团队。
第三十八条 承办国家级、省级官方赛事节会活动是指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相关文旅活动,举办活动邀请人员食宿费用由财政进行补贴支付的不在此列。
第三十九条 实际发生费用是指在承办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会务活动、展台搭建、宣传营销等费用,不包括活动前期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四十条 外地游客“一张机票(火车票)游庆阳”活动或其它免门票活动是指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统一发布的减免活动,不包括景区自行策划的减免活动。
第四十一条 收费3A级以上旅游景区是指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开展收费活动的景区,不包括未经许可自行开展的收费活动。景区内部的其它收费类活动不在此列。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须于团队到达庆阳24小时前,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精准报备,填写《来庆旅游报备表》,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游客信息,于旅游活动结束30日内,提交补贴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需提交的资料有:《引客入庆补贴申请表》,并加盖旅行社印章;申请社资质证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旅行社组团合同(复印件);旅行团行程安排表或出团计划书(复印件)。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信息;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备注时间、人数);导游派团单或地接确认单(复印件);旅游车队租车合同或高速路口收费凭证(复印件);包机补贴需提供包机合同、机场证明材料、地接社接团确认书、合作旅行社委托函;专列补贴需提供铁路局客调命令、缴款代用票复印件(并加盖铁路收款部门公章)、地接社接团确认书。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申请年度引客补贴,在达到年度申请标准累计组织市外游客2000人次(含)以上后,需填写《年度引客入庆申请表》,并加盖旅行社印章,同步提交累计达到2000人以上所有组团期间的行程安排表或出团计划书、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景(区)点发票复印件、导游派团单或地接确认单(复印件)、旅游车队租车合同或高速路口收费凭证(复印件)、包机(专列)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年度通过平台入住酒店人数达到5000人即可申请奖励,由平台公司填写《预订入住庆阳酒店奖励申请表》,提交后台详细数据统计截图,各酒店入住人数数据。
第四十五条 举办赛事节会须提前20天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备。填写《赛事节会补贴申领表》,提供参加活动人员名单、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官方活动需提供至少20家省级以上媒体新闻宣传截图,官方活动需提供承办活动的正式文件,活动现场图片资料(5张以上)和活动整体效果评估材料等。
第四十六条 门票减免奖励需填写《门票减免补贴申领表》,并提供参加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开展有关门票减免活动发布的公告等原件和网络发布信息的截图。
第六章 文旅企业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在我市注册的规模以上民营文旅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四十八条 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成功入规的文旅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相关部门已经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对连续3年以上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 民营文旅企业指的是在庆阳市境内注册成立,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且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是指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应税收入超过2000万,税务部门核定是指经税务部门核实后出具申报纳税情况说明。
第五十一条 连续3年以上入库企业是指自入规之日起,保持入规时间至少连续满3年,中断入规重新起算。
第五十二条 文旅企业奖励申请填写《文旅企业发展奖补资金申领表》,提交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相关资质证书以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联合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向企业账户核拨奖励资金。
第七章 人才引进激励
第五十三条 鼓励旅游大类相关专业、文化产业管理、艺术设计及表演艺术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到我市文旅企业就业,经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全日制本科生2万元、其他高校全日制本科生1万元补贴。
第五十四条 对取得高级、中级导游证,并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且每年规范带团时间累计在100天(含)以上的,每人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补贴。
第五十五条 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等次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等次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奖励0.5万元和0.3万元。在全市举办的文化旅游技能比赛中获奖的区分等次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当年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旅部门授予或表彰的非遗传承人、艺术人才、旅游服务之星、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等,国家级的奖励1万元,省级的奖励0.3万元。
第五十七条 办法中所称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全日制本科生、其他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是指经由教育部门认定的院校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且高等教育阶段起始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不包括民办院校、独立院校、函授类、在职类等。
第五十八条 到我市文旅企业就业,企业指的是在庆阳市内注册并经营的从事文旅行业相关的国企或民企。
第五十九条 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是指在庆阳市内注册营业的旅行社工作,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满2年。
第六十条 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等次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等次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当年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旅部门授予或表彰的非遗传承人、艺术人才、旅游服务之星、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等,是指由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举办,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参加的官方赛事活动,非官方赛事活动、表彰及个人自行联系参加的不在此范围内。获奖单位或个人,提供获奖证书及文件,经审核后即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领取补贴,需提供就业合同、企业工资发放转账记录、企业缴纳社保证明、企业考核情况(需合格以上)。补贴分3年发放,工作满一年可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补贴申请,经审核后发放20%,第二年年底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发放30%,第三年年底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发放50%。
第六十二条 中、高级导游领取补贴,带团需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带团信息,并提供带团期间的图片佐证资料,经审核每年规范带团时间累计在100天(含)以上的,且无投诉等问题发生,按标准一次性发放到位。每年达到标准,即可申请领取补贴。
第八章 文创产品研发
第六十三条 文创产品是指在庆阳境内注册经营的文化旅游企业设计的文化创意产品,包括旅游纪念品、娱乐艺术衍生品、生活美学产品、非遗衍生品等产品。
第六十四条 对当年取得国家专利的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按《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市内文创企业与院校或知名文创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计开发至少3种文创产品,销售额100万以上,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文化场馆、文创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产品赛事研发活动,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积极开展文创产品研发比赛等活动,对在全市开展的文创产品研发比赛中获奖的集体或个人,区分等次给予奖励。
第六十七条 取得国家专利的文创旅游商品按《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申报。与院校或知名文创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且销售额100万以上的需提交协议原件、签署场景照片、与协议方资金往来证明以及产品销售订单等销售额证明材料,并填报《支持文创产品研发奖励申报表》。
第九章 文旅宣传营销
第六十八条 设立每年100万元的文化旅游全民宣传奖,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每年制定评审细则,采取单位个人自主申报,评委会评审认定的方式,对宣传庆阳文旅的各类作品、主题活动、节会等给予奖励。
第六十九条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结合宣传需要和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城市宣传推介、网络宣传营销、文旅广告投放、踩线考察等文旅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庆阳文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十条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积极组织参与各级开展的文旅节会、展会,并结合工作和庆阳实际,筹划开展庆阳特色节会、展会,提升庆阳品牌形象。
第十章 资金兑付
第七十一条 相关企业或个人达到申领奖补资金条件即可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申请,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公示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兑付。
第七十二条 旅行社引客奖补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审核并公示后给予兑付。
第七十三条 省、市安排的其他文旅工作及活动,所需资金需从市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列支的,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支付。
第十一章 职责与监管
第七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安排和拨付;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县(区)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做好奖补的申报,并开展绩效管理。
第七十五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为获取奖补资金编造虚假信息等。若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核实,收回奖补资金,第二年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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