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知识—科普文物普查知多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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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是什么?
文物普查是在一定区域内,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对本地文物资源的全面调查工作。它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文物普查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956年开始,在普查基础上,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公布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981年开始,普查覆盖面积比第一次普查明显增大,这次普查基本实现了对全国文物资源的总体掌握,有力促进了文物法制建设。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为文物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在普查基础上,国务院核定公布了第二批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地也公布了多批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
2007年起,国务院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普查历时5年,全国共登记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查清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和基本情况,掌握了文物资源大量基础信息和翔实数据。
从前三次文物普查看,我们对文物的内涵、价值认识不断深化,文物类型不断丰富完善。可以说,每一次文物普查,都扩展了文物保护对象,完善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促进了文物事业跨越式发展。
为什么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在2020年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要求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目前文物保护法进入新一轮修订程序,修订草案已于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稿加大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完善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报告备案制度,明确了原址保护要求,为普查认定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供法律依据,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今已16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低级别文物保护状况引发全社会关注。不管从党中央要求、事业发展需要还是人民群众期待出发,我们都需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可以为精细化、科学化制定文物保护利用政策制度,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通过普查,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全面落实保护第一要求,加强文物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通过普查,明确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分布、价值特征,促进文物活起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对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工作要求的认真贯彻、深入践行、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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